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

導讀:
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那么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關于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
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以下具體論述之。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