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以及保證責任的免除

導讀:
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免除所謂保證責任的減免是指在保證合同在有效存在的情況下,因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全部或部分免除保證人的責任。那么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以及保證責任的免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免除所謂保證責任的減免是指在保證合同在有效存在的情況下,因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全部或部分免除保證人的責任。關于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以及保證責任的免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這是保證。而連帶責任保證就是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全部債務,而這個擔保期限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就是到債務要履行時候六個月內,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的免除
所謂保證責任的減免是指在保證合同在有效存在的情況下,因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全部或部分免除保證人的責任。減免與無責任不同,后者指保證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保證人自始沒有責任。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屆滿,如果債權人沒有進行一定的保全行為,即一般保證下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連帶責任保證下沒有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原則上保證人應當免責。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以貸還貸雖無法律明文禁止,但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以新貸改變了舊貸的用途,而保證人又對此并不知情,很可能增大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
但這里有兩個限制條件:一是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該事實的,仍然需要承擔責任;二是舊貸和新貸的保證人均為同一人的,保證人不能免責。
5、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顯然,這是先訴抗辯權的效力延伸。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