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的定義以及一般責任與連帶責任保證有何不同?

導讀:
兩者對債權人或者保證人的權利的行使或實現有何不同之處等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終上所述,對于債權人而言,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還是要求對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更為有利。那么保證期間的定義以及一般責任與連帶責任保證有何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者對債權人或者保證人的權利的行使或實現有何不同之處等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終上所述,對于債權人而言,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還是要求對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更為有利。關于保證期間的定義以及一般責任與連帶責任保證有何不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經濟交往中,特別是目前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糾紛中,關于保證的約定很是常見。但關于保證的基本法律常識卻并不十分了解,比如什么是一般保證?什么是連帶責任保證?兩者對債權人或者保證人的權利的行使或實現有何不同之處等等。下面催天下小編作一簡要的介紹。
所謂的保證期間,是指主債務期滿之后,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效期限。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
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
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終上所述,對于債權人而言,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還是要求對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更為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