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區別

導讀: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區別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那么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區別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關于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區別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一般保證
保證人和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均享有先訴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由于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且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時,一般保證人才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對于抵押人而言,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實現抵押權優先受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債權人有雙重選擇,既可以先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受償時,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直接拍賣、變賣抵押物受償。債權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斟酌利弊,選擇行使。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人因為沒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在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不能立即實現抵押權。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實現抵押權優先受償。當然,在債權人先請求債務人履行,而債務人不履行時,那么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實現抵押權,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和實現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