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導讀:
一般保證責任的,起訴保證人時要追加借款人為被告,起訴借款人時,不追加保證人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那么民間借貸糾紛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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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糾紛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民間借貸糾紛中,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的區別是法院是否追加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法院可以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被告。一般保證責任的,起訴保證人時要追加借款人為被告,起訴借款人時,不追加保證人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二、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的最主要區別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