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保證的方式

導讀:
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保證的方式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證其順利實現債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民間借貸糾紛中,常見的是保證。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僅是以保證人名義在借條、借款合同中簽字或是有“甲不還錢時,乙就償還”字樣、未約定保證方式的情況時,即為連帶責任保證。作為擔保貸款合同的履行,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履行期間內人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將被免除保證責任。那么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保證的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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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保證的方式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證其順利實現債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簡而言之,是擔保權利人在債務未獲清償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利的規定情形時,依法就擔保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民間借貸糾紛中,常見的是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