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現如今對于信用擔保的使用已經是如火如荼,其中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都都屬于信用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綜上所述,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是不一樣的,廣大群眾應當適合區分兩者之間的差異。那么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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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對于信用擔保的使用已經是如火如荼,其中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都都屬于信用保證。那么,您是否知道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是什么嗎?按照兩者之間的概念可以具體分別出,其中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都是大于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概念
總的來說,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大于一般保證的法律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8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原則是以“不”和“不能”作為區分的標準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
3、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三、這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綜上所述,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是不一樣的,廣大群眾應當適合區分兩者之間的差異。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應擔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兩者之間也是具有相應的保證時效和保證范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