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之間的區別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之間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關于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之間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此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告訴抗辯權,因此法律對其的期間規定的比較嚴格,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無論是在約定保證期間,還是法定保證期間,只要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則形成,則轉化為保證之債,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后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
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則保證責任轉化成保證之債,這里的期間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的履行期;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第二,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應視為6個月;第三,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2年,從其約定;;第四,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至2年,從其約定;第五,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無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