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貸款和一般抵押貸款有什么區別

導讀: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約定是,在債權的最大限度內,以抵押物擔保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稱為最高額抵押,法律上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貸款有什么區別呢?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因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零時消滅,這種抵押權并不像一般抵押權那樣從屬于債權。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那么最高額抵押貸款和一般抵押貸款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約定是,在債權的最大限度內,以抵押物擔保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稱為最高額抵押,法律上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貸款有什么區別呢?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因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零時消滅,這種抵押權并不像一般抵押權那樣從屬于債權。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關于最高額抵押貸款和一般抵押貸款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約定是,在債權的最大限度內,以抵押物擔保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稱為最高額抵押,法律上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貸款有什么區別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權相比,最高額抵押權有以下不同點:
1、保的債權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體地肯定所擔保債權的數額。
一般是為將來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但也可以是為已經發生的債權擔保。
2、高額抵押權并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因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零時消滅,這種抵押權并不像一般抵押權那樣從屬于債權。
3、方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期間是主債權確定的期間(或稱為主債權發生的期間),而非主債權的履行期限。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以后,抵押當事人不必再為約定期間內發生的每一起債權去設定擔保。因此,當事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并經登記機構登記后,抵押權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經存在的某一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以外,無須再將往后的債權合同交給登記機構。
二、最高額抵押有別于一般抵押權的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
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比如,從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發生的債權,抵押人對這個期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實際發生的債權次數是不確定的,并且是接連發生的,比如,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
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于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于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后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
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