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和最高額抵押有什么區別以及抵押登記時注意事項

導讀:
一般抵押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1、擔保的債權數量不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為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但一般是多個債權。那么一般抵押和最高額抵押有什么區別以及抵押登記時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抵押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1、擔保的債權數量不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為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但一般是多個債權。關于一般抵押和最高額抵押有什么區別以及抵押登記時注意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抵押權是指土地抵押權人、債務人的第三人為一定期間內的連續債權提供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時,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的,該權利優先于最高額債權,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一般抵押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
1、擔保的債權數量不同
一般抵押權擔保的為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但一般是多個債權。
2、所擔保債權發生時間不同
一般抵押權擔保的為一個時間點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為一段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
3、在設立時,確定的擔保內容不同。
一般抵押權設立時,其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擔保的金額等都已經確定,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其設立時,其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金額、債權發生的次數等都尚未確定,確定的只是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額。
4、在轉移上
一般抵押權要求債權轉移的,抵押權也隨之轉移;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5、在消滅上
一般抵押權要求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只要產生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關系還存在,部分債權的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
6、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相比更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
例如,甲向銀行連續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辦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設定一個抵押擔保,簽訂一次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登記,手續十分繁瑣,而在借款之前設定一個最高額抵押,無論將來債權發生幾次,只要簽訂一個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記就可以了,這樣做既省時、省力、省錢,還可以加速資金的融通,促進經濟發展。
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的注意事項
1、申請時
當事人有可能無法提供主債權債務合同,因為所需要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但是當事人應當提供最高額抵押合同。
2、審查時
注意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對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及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作出約定,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否超過所抵押的土地價值,最高額抵押的期間是否超過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等(但催天下小編認為,如果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超過所抵押土地價值,則抵押權人只能就所抵押土地的價值優先受償,如果最高額抵押的期間超過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抵押權在所抵押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屆滿后就自動消滅,但都不影響抵押登記,這些是抵押權人應當注意的風險)。
3、注冊登記時
應當在土地權利證書(包括當事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證以及將要發放給當事人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和土地登記簿上應當記載權利類型為最高額抵押權,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及最高額抵押期間。
由于所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無法確定債權和抵押權的期限,因此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書上的存續期限一欄可以不填寫。
4、注冊登記后
最高額抵押的期間屆滿并不表明抵押權期限屆滿,更不表明抵押權消滅,登記機構不得自行注銷最高額抵押登記。
5、注冊登記后
當事人就所抵押的土地價值高于所擔保最高債權額的余額部分再次抵押申請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只不過應當在權利順序欄注明所設立抵押權的順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