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抵押和債權質押有什么區別

導讀:
債權我們知道,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權利,我們需要注意債權可以抵押和質押,我們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那么債權抵押和債權質押有什么區別呢?企業債權抵押的種類1、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一般抵押權的其他規定。那么債權抵押和債權質押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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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抵押與債權質押都有哪些不同
1、擔保物種類不同
抵押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而質物必須是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動產不能適用質押,法律也沒有規定不動產可以質押,主要理由是不動產由于其性能決定不可轉移占有,所以只能適合抵押擔保。
動產既可抵押,也可以質押。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還是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通常都由當事人選擇。
但是,有些動產適宜抵押,而不宜質押,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不能交付債權人占有,當然。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當事人一般不會與自然人發生民間借貸,即使發生民間借貸,也不可能將這些巨額財產用于民間借貸的抵押或者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的財產權利一般適用于出質而不宜適用抵押。
但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也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但因是設立在不動產上的財產權利,所以只能用于抵押,而不能出質。
2、擔保物權設立的條件不同
質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但設立的條件要求不同:質權自質物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或者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抵押物應當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記的,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設立。
3、同一財產能否再擔保不同
某一財產的價值能夠滿足兩個以上債權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就同一財產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形成兩個抵押權。
質押以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為生效要件,當某一財產作為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后,出質人不可能就同一財產再交付另一個債權人占有,因而無法在質押。
貸款債權的質押與抵押的相同點
在法定擔保方式中,質押與抵押最為接近,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
(1)抵押人和出質人對擔保物都必須具有處分權;
(2)抵押權和質權都屬于物權擔保和從屬性權利;
(3)兩者都有優先受償權、物上代位權和滌除權等。
企業債權抵押的種類
1、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2、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3、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4、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5、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抵押權人的債權怎么確定
有下抵押權人的債權怎么確定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一般抵押權的其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