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范圍和注意事項是什么?

導讀:
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第四款規定,出現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那么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范圍和注意事項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第四款規定,出現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關于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范圍和注意事項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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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范圍
《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第十五章“一般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由此可見,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范圍有約定,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最高額抵押應注意的事項
1、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發放貸款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發放貸款,會導致此后發放貸款脫保。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第四款規定,出現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額抵押的有效期間內,如果出現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債權就被提前確定了,此后新發生的債權就不在該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內。為避免抵押懸空,客戶經理在每一次發放貸款時,應到現場及登記部門了解擔保物權屬狀況,如出現異常情況,就不應再發放貸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業務。
2、 最高債權限額填寫不足
最高限額是指抵押人以該抵押物承擔保證責任的最大金額。2007版《最高額抵押合同》第二條第(二)款“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幣種)”一欄時,僅填寫貸款本金金額,未包含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銀行支付的其他款項、銀行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等),導致銀行此部分債權不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范圍內,出現此部分債權沒有擔保的情況,致使銀行債權難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如果只填寫債權本金數額,則將可能出現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沒有擔保的情況。為確保我行債權的足額受償,客戶經理在填寫最高限額時,應將對債權確定期間內發生的所有債權本金以及相應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進行匯總,從而匡算出一個更為合理的數額。
舉例說明:假定銀行貸款本金是4500萬,利息等款項是600萬,合計債務余額為5100萬元。如果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填寫的最高限額為4500萬,那么抵押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是4500萬,對超出其責任限額的600萬不承擔責任。
3、涉及表外業務的,債權確定時間填寫過短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債權確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但由于表外業務具有特殊性,我行享有的是或有債權,其發生時間存在爭議。以保函為例,是以出具保函協議書簽訂日為債權發生時間還是以我行實際對外賠付后形成追索權為債權形成時間,一直存在爭議。因此,為避免抵押人以我行追索權實際形成于債權確定期間之外為借口,拒絕承擔擔保責任,建議填寫較長的債權確定時間,以確保簽訂業務合同、發放貸款、表外業務墊款等行為都發生在債權確定期間內。
4、將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填寫不規范
最高額擔保項下的被擔保債權通常是未來債權,因此此合同債權確定期間通常應填寫本合同簽訂后的未來期間。但是根據《物權法》以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理,在最高額擔保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轉入最高額擔保的債權范圍。比如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在2011年1月1日簽定,注意是為201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債權確定期間)發生的貸款提供擔保。如果雙方同意把2010年12月1日的一筆貸款(假如合同編號為20101201)也納入被刺最高額抵押的債權范圍,那么處理方式:
合同中特別約定“本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前,乙方與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第20101201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也轉入本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債權范圍內”。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范圍以及最高額抵押的注意事項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在進行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時候我們需要注意它的范圍以及上述文章中提到的有關注意事項。無論是前期準備還是正在進行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時候都需要嚴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盡可能的減少因為擔保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