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范圍是什么?

導讀:
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那么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范圍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范圍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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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些資信狀況較好,合作比較密切的公司,銀行往往都會為其設定最高額抵押。生活中,當您獲得銀行的最高額抵押權后,您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范圍是什么呢?別著急,律師365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解答。
一、最高額抵押
1、概念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2、范圍
對于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
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并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二、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的范圍
最高額抵押的實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額已確定;二是債權已到履行期。故當事人除規定決算期外,還應當規定債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額抵押而言,債權數額的確定是其中的主要問題。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的規定,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債權的確定對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由此可以推斷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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