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效力

導讀:
最高額抵押是抵押擔保方式中的特殊的一種,其是為了實現交易而向債權人做出的一種特殊保證。當然如果經當事人同意,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也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所以這里我用了“一般”。(二)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相對獨立性最高額抵押合同在決算前,所擔保的一系列債權中的單個債權發生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那么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抵押是抵押擔保方式中的特殊的一種,其是為了實現交易而向債權人做出的一種特殊保證。當然如果經當事人同意,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也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所以這里我用了“一般”。(二)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相對獨立性最高額抵押合同在決算前,所擔保的一系列債權中的單個債權發生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關于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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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這5種方式,而抵押,就是其中的一種。它能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優先以所擔保的財產受償的權利。最高額抵押作為抵押擔保方式中的特殊的一種,你又是否知道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效力?下面就跟小編來了解一下。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性質及特征。
最高額抵押是抵押擔保方式中的特殊的一種,其是為了實現交易而向債權人做出的一種特殊保證。最高額抵押合同也和其他擔保合同一樣是為主合同服務,屬于從合同。但因其特殊性,其本身也存在和一般擔保合同的顯著區別: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具有相對的前致性。
其他擔保合同是先有主合同,才會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擔保合同。而對于最高額抵押合同則不同,根據前面論述,最高額抵押合同是為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所以說該從合同的形成一般情況下早于主合同,并且一個從合同服務于多個主合同。當然如果經當事人同意,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也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物權法》第203條第二款),所以這里我用了“一般”。
(二)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相對獨立性
最高額抵押合同在決算前,所擔保的一系列債權中的單個債權發生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但同時要看到,最高額抵押權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在最高額抵押權的決算期屆滿(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最高額抵押則變為從屬于一個特定債權額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
(三)最高額抵押權的被擔保債權具有不特定性
這是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最大區別所在。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后,為該特定債權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具有明確的特定性,而最高額抵押權是為將來約定的一定期間內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設定,這些債權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遠成立不了,什么時間成立也不確定,并且這些債權債務關系即便成立,其總額也處于不停的增減變動之中,具有很明顯的不確定性,只有在被擔保的主債權確定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才能特定化為一個具體的數字。
二、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能否轉讓。
此問題直到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十月一日已經實施的《物權法》中才有了進一步的規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這樣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很明顯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大家在實務操作中的一些困惑。本人認為分析該條規定可以得出如下幾層結論:第一、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可以轉讓;第二、部分債權轉讓時,在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情況下,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第三、如果當事人有約定,則最高額抵押權可以隨之轉讓;第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后的主債權可以轉讓,當事人有約定則最高額抵押權也可以隨主債權一并轉讓。
所以綜合現有法律的所有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象其他普通債權一樣自由轉讓主債權,只需要對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即可(《合同法》第八十條),不過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高額抵押權能不能隨之轉讓。
三、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債權確定標準及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用了“特定”,《物權法》在有關最高額抵押條款中用了“確定”,這兩個詞在此處含義是相同的,意即最高額抵押合同中主債權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分界線,是討論債權轉讓效力及最高額抵押權能否轉讓的根本標志。至于主債權確定的時間以什么為準,《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給出了六種情形:(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就意味著債權確定。債權確定后才能知道哪些債權在最高限額內可以通過抵押物優先受償,哪些債權屬于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但在實務中,有些抵押權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將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借款期限改變,以使最高額抵押權得以確定,繼而行使抵押權。筆者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訂的,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在沒有法定或約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合同的約定內容,以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當然其單方面的行為是無效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就是針對這一現象而設立的,其立法本意就是限制抵押權人的債權轉讓行為,以保護抵押人的權益。
以上,就是小編對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效力的一些淺見,總的來說,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在其確定后,還是可以被轉讓的。當然,由于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特殊性,當你在現實中碰到時,還是建議你咨詢律師,以便更好的保護你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