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

導讀: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進行轉讓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額抵押權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債權的分割轉讓而帶來的最高額抵押權的分割。但這一規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其具體債權與抵押權相分離而單獨轉讓。那么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進行轉讓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額抵押權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債權的分割轉讓而帶來的最高額抵押權的分割。但這一規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其具體債權與抵押權相分離而單獨轉讓。關于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進行轉讓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因此,最高額抵押權當然也不能轉讓。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額抵押權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債權的分割轉讓而帶來的最高額抵押權的分割。
但這一規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其具體債權與抵押權相分離而單獨轉讓。從每個具體債權的合同角度來看,顯然債權的數額都是確定的,既然債權數額是確定的,法律就沒有理由認為債權人不能轉讓每一個具體的債權。最高額抵押權人不轉讓基礎法律關‘系,而只轉讓某一具體債權時,最高額抵押權并不隨之轉讓。
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意味著債權脫離了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不會產生抵押權隨之轉移的情形,也不會發生抵押權分割給多個債權人行使的問題。我國《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特點
所謂最高額抵押擔保,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我國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擔保有如下特點:
第一,最高額抵押擔保所擔保的債權具有最高智限制。最高額是指由當事人約定的、能夠由最高額抵押擔保深獲得優先受償之債權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決定著債權人受擔保的債權權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設立的必要條件,未規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無效。但是,預定的最高擔保額并非最高額抵羲押擔保所擔保的實際債權額。
第二,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債權存續的“一定期間”是最高額額抵押擔保合同的一項基本內容,也是判斷某項債權是否屬于最高額抵押擔保所擔保的債權的時間標準。沒有“一定期間”,最高額抵押擔保成立。
第三,;最高額抵押擔保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在最高額抵押擔保存續期間內,被擔保的債權可能因債務人的清償能因債務人與債權人繼續簽訂借款合同而增加,使得被擔保債權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直至決算期屆至,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才能得以確定。
第四,最高額抵押擔保有決算期的規定。決算期是確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擔保人擔保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經過決算期,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數額才能得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