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債權也可轉讓

導讀:
確實,按照我國《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但是,最高額抵押債權一律不得轉讓,并不完全符合擔保法理和實際生活的需要。有必要說明,即便最高額抵押債權在確定之前被轉讓,我們也不能直接依據《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而認定這種轉讓無效。那么最高額抵押債權也可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確實,按照我國《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但是,最高額抵押債權一律不得轉讓,并不完全符合擔保法理和實際生活的需要。有必要說明,即便最高額抵押債權在確定之前被轉讓,我們也不能直接依據《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而認定這種轉讓無效。關于最高額抵押債權也可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抵押債權也可轉讓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的判決都認可最高額抵押債權一律不得轉讓,凡轉讓最高額抵押債權的,均屬無效。確實,按照我國《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這是一種強制性的特別規定,而且,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擔保法》第六十一條這一規定也沒有作任何擴大解釋。
但是,最高額抵押債權一律不得轉讓,并不完全符合擔保法理和實際生活的需要。筆者認為,最高額抵押債權,只要一經確定,就可以依法轉讓。理由如下:一般抵押債權可以轉讓而最高額抵押債權不得轉讓的根本原因在于最高額抵押具有不特定性。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后,為該特定債權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內容具有確定性,因此,法律允許一般抵押擔保合同中的債權轉讓;而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而設定,這些債權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遠成立不了,并且這些債權債務關系即便成立,也處于不停的增減變動之中,具有很明顯的不確定性,由此導致被擔保的債權本身也是不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當然不應該允許其轉讓。換句話說,只有在被擔保的債權本身確定時,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才能轉化為一個內容具體的債權,才存在轉讓的可能。此外,雖然最高額抵押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的相對獨立性(在最高額抵押決算期屆滿前,最高額抵押具有獨立性),但一旦決算期屆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就得以確定,最高額抵押也就變為從屬于一個特定債權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
因此,最高額抵押債權能否轉讓,關鍵看債權轉讓時其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是否經過決算而得以確定。一經決算確定,最高額抵押債權就轉變為普通抵押債權,只要不超過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債權人可以就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當然也可以依法轉讓該債權。有必要說明,即便最高額抵押債權在確定之前被轉讓,我們也不能直接依據《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而認定這種轉讓無效。因為《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將一個最高額抵押分解為若干個可以隨部分債權轉移而轉移的普通抵押,這也意味著,未經確定的最高額抵押債權被轉讓后,該被轉讓的債權不再具有原來的抵押擔保權,而成為普通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