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的介紹

導讀:
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作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從屬于特定債權,而是從屬于主合同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那么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的介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作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從屬于特定債權,而是從屬于主合同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關于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的介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的介紹
關于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的問題,擔保法第6l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擔保法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項債權作擔保,而且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在擔保期間內經常變更,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就要考慮最高額抵押權是否轉讓、如何轉讓,以及如果幾個債權分別轉讓給不同的第三人時,最高額抵押權由誰行使、如何行使等問題。在當時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了防止經濟生活出現混亂局面,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擔保法作出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特別規定,是必要的。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與否,應當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由債權人自己決定。因此,本法不再保留擔保法的上述規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可以轉讓的。那么,主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是否一并轉讓呢?本條為解決這一問題作出了規定。
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后,主債權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此時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沒有什么區別,因此,根據一般抵押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原則,主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一并轉讓。那么,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呢?對此,本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作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從屬于特定債權,而是從屬于主合同關系。部分債權轉讓的,只是使這部分債權脫離了最高額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對最高額抵押權并不發生影響,最高額抵押權還要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尚未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并不隨之轉讓,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部分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作變更登記。(二)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