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物拆遷有什么規定?

導讀: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那么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物拆遷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關于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物拆遷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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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是現在新出現的一種概念,發生在抵押人和被抵押人之間一種良性協議。只要是抵押雙方達成了共同的協議,那么就可以使用最高額抵押,但是前提是雙方都需要有那樣的經濟實力。沒有等同的經濟實力,是不能夠使用最高額抵押的。那么我國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物拆遷怎么說?
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由此可以推斷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物拆遷在我國的法律上有著很多的法律條例,因為最高額抵押有著同樣大的風險,一旦操作不好就容易損失。但是好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是固定的,減少了風險的幾率。所以建議遇到這類情況的讀者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避免出現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