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擔保的法律規定有什么內容?

導讀:
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那么抵押物擔保的法律規定有什么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關于抵押物擔保的法律規定有什么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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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在進行抵押的時候,作為債權的一種擔保的物品,并不會轉移所有權人對該物品的占有,因此抵押物擔保可以說是擔保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式了,那么具體的情況是什么樣子的還需要大家去了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抵押物擔保的有關內容,希望可以對大家了解抵押物擔保的有關知識有所幫助。
一、抵押物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1、可作擔保物
指已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按我國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 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2、不可抵押的財產
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