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訴訟擔保合同仲裁的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

導讀:
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則仲裁委員會沒有仲裁管轄之依據。根據前述規定,仲裁協議需以書面形式達成,且仲裁意思表示的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因此,擔保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且當事人未訂立其他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推定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合同有約束力。然而經過征求意見,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上述條款未被采納,未對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主合同訴訟擔保合同仲裁的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則仲裁委員會沒有仲裁管轄之依據。根據前述規定,仲裁協議需以書面形式達成,且仲裁意思表示的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因此,擔保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且當事人未訂立其他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推定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合同有約束力。然而經過征求意見,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上述條款未被采納,未對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關于主合同訴訟擔保合同仲裁的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合同訴訟擔保合同仲裁
根據仲裁法,擔保合同沒有明示的仲裁約定,仲裁庭無管轄權
1、根據自愿仲裁原則,擔保合同無仲裁約定,則無仲裁管轄權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根據前述規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是確定糾紛以仲裁方式解決的前提。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則仲裁委員會沒有仲裁管轄之依據。
2、提交仲裁解決糾紛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只能明示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根據前述規定,仲裁協議需以書面形式達成,且仲裁意思表示的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在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約定訴訟解決的情況下,依據仲裁協議必須明確且采用書面形式的要求,無法推定從合同項下的當事人默示接受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因此,擔保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且當事人未訂立其他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推定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合同有約束力。
3、直接認定仲裁條款的約束力,違背意思自治原則
法律沒有限制當事人對主合同、擔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進行分別約定。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若擔保合同無仲裁約定,而認定主合同仲裁條款約束從合同,似有侵犯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方式的自由選擇權之嫌;若擔保合同已約定訴訟解決,而認定從合同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約束,則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立法、司法實踐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約束從合同采否定態度
200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在第七條第二款中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并審理。”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并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系,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并仲裁。”然而經過征求意見,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上述條款未被采納,未對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
2、司法判例傾向于否定主合同仲裁條款約束從合同
根據以下判例,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于認定擔保合同無仲裁約定,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依據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合同問題進行裁定:
《最高院關于成都優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國建申請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2011)深仲裁字第601號仲裁裁決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13)民四他字第9號)明確“案涉擔保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仲裁庭關于主合同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條款約束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
主合同訴訟擔保合同仲裁的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擔保合同,最常見的就是我們到銀行貸款買房或者貸款用于其他方面的,銀行一般會要求貸款人提供一個擔保人為其擔保,如果貸款的人違反合同規定的內容,到期沒有還款的,那么擔保人也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