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擴大抵押物范圍的法律規定

導讀: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最顯著的變化是,《物權法》所答應抵押的財產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而《擔保法》所允許抵押的財產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比較起來,《物權法》的規定無疑更具科學性、合理性,為民間融資的自由創造了更廣闊的空間。因此,要使市場主體能夠獲得充分的資金,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提高其融資能力,也就是增加其可用于擔保的財產的范圍。那么關于擴大抵押物范圍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最顯著的變化是,《物權法》所答應抵押的財產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而《擔保法》所允許抵押的財產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比較起來,《物權法》的規定無疑更具科學性、合理性,為民間融資的自由創造了更廣闊的空間。因此,要使市場主體能夠獲得充分的資金,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提高其融資能力,也就是增加其可用于擔保的財產的范圍。關于關于擴大抵押物范圍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這兩部法律在價值取向上有著本質的區別。相比之下,《物權法》的規定無疑是科學合理的,為民間融資自由創造了廣闊的空間,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一下關于抵押物范圍擴大的法律規定,
【法條】
《物權法》第180、181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擔保法》第34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說明】
上述條文初看起來大同小異,區別在于細節,主要是立法者的著眼點從所有轉向了處分。細究起來,兩法的價值取向存在著本質差異。最顯著的變化是,《物權法》所答應抵押的財產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而《擔保法》所允許抵押的財產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比較起來,《物權法》的規定無疑更具科學性、合理性,為民間融資的自由創造了更廣闊的空間。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獲得是市場主體謀求自身發展的基本條件,而資金安全又是所有信用授予者提供資金的首要條件。因此,要使市場主體能夠獲得充分的資金,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提高其融資能力,也就是增加其可用于擔保的財產的范圍。
此外,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創設,極大地緩解了眾多企業尤其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融資困難,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其手續簡便,更具有經濟效率,必將對繁榮市場經濟、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起到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