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效力的范圍及法律關系

導讀:
立法、通說關于抵押權對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補償金、新物、共有份額,附屬物、從物、從權利的效力的主張,法律邏輯不一致。抵押物如因添附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應向抵押人給付補償金。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包括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如抵押人為添附后新物共有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抵押權人應有權處分共有份額,不能處分添附物,其優先受償范圍,限于共有份額價值。可見,抵押物發生添附,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包括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對添附后新物,有處分效力,無次序決定效力;對抵押人之共有份額,有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那么抵押物效力的范圍及法律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法、通說關于抵押權對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補償金、新物、共有份額,附屬物、從物、從權利的效力的主張,法律邏輯不一致。抵押物如因添附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應向抵押人給付補償金。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包括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如抵押人為添附后新物共有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抵押權人應有權處分共有份額,不能處分添附物,其優先受償范圍,限于共有份額價值。可見,抵押物發生添附,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包括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對添附后新物,有處分效力,無次序決定效力;對抵押人之共有份額,有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關于抵押物效力的范圍及法律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貸款是買主向銀行借錢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買受人以該房地產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所有權不轉移為擔保,將貸款返還銀行,那么抵押物效力的范圍及法律關系是怎樣的呢,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所謂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補償金、新物、共有份額、附屬物、從物、從權利,此處之及于,含義不同,有兩種情況:
第一,包含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第二,僅有處分效力,無次序決定效力。原因在于:抵押物扣押后之孳息,抵押物因添附而發生之補償金,須補償抵押物價值之減少,故抵押權效力包含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而抵押物之添附物、附屬物。
可以發現,規定抵押權對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補償金、新物、共有份額,附屬物、從物、從權利時,應堅持兩條原則:第一,充分實現抵押物價值,保障抵押權之實現;第二,尊重當事人意志,實現意思自治。
《擔保法》第55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必須一起處分。因此,拍賣抵押房地產時,土地上新增房屋必須一起拍賣,但新增房屋***抵押合同約定之抵押物,不能加入抵押權人優先受償范圍。抵押權人對新增房屋有處分效力,無次序決定效力。《擔保法》第55條第1款區分了抵押權的兩種效力。
立法、通說關于抵押權對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補償金、新物、共有份額,附屬物、從物、從權利的效力的主張,法律邏輯不一致。
抵押物添附物及抵押權效力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2條: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抵押物如因添附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應向抵押人給付補償金。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包括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
如抵押人為添附后新物所有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抵押權對新物之效力,限于處分效力,不含次序決定效力。法理根據是:抵押人以抵押物擔保債權,主債權優先受償范圍限于抵押物價值。以添附后新物價值為主債權優先受償范圍,違反當事人意志,對抵押人和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公平。
如抵押人為添附后新物共有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抵押權人應有權處分共有份額,不能處分添附物,其優先受償范圍,限于共有份額價值。共有份額實為抵押物之轉化形態。
可見,抵押物發生添附,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包括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對添附后新物,有處分效力,無次序決定效力;對抵押人之共有份額,有處分效力和次序決定效力。效力不同,均用一個及于,無法反映其中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