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能否重復抵押以及重復抵押的范圍

導讀:
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3、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4、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5、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那么抵押物能否重復抵押以及重復抵押的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3、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4、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5、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關于抵押物能否重復抵押以及重復抵押的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情況下抵押物不得重復抵押,在抵押貸款中,抵押物包括證券、國債、各類股票、房地產、貨物提單和其他證明貨物所有權的文件。但是生活中會有很多人把抵押物再次拿去抵押,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擔保的債權小于抵押物價值,可以在余額范圍內,再次抵押。
1、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2、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3、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4、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5、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6、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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