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抵押物范圍的擴大以及抵押物的范圍包括哪些

導讀:
抵押物登記是我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那么如何應對抵押物范圍的擴大以及抵押物的范圍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登記是我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關于如何應對抵押物范圍的擴大以及抵押物的范圍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登記是我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涉及抵押權是否產生、擔保的主債務能否實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能否對抗第三人等法律問題,那么抵押物范圍擴大應該怎么處理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抵押物范圍擴大怎么處理
根據《物權法》第180、181條規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獲得是市場主體謀求自身發展的基本條件,而資金安全又是所有信用授予者提供資金的首要條件。因此,要使市場主體能夠獲得充分的資金,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提高其融資能力,也就是增加其可用于擔保的財產的范圍。
二、抵押物的范圍包括哪些
借款人向貸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是不能是法律所禁止強制執行或流通的財產。其主要范圍包括:
1、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權處理的房屋等地上不動資產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
2、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權處理的交通運輸工具與機器等;
3、借款人承包的符合擔保規定的荒山、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
三、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質押權利所得價款,按照什么順序分配使用?
1、實現債權的費用;
2、償付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和應付的違約金;
3、剩余價款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