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

導讀: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基于這一原則,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一般都有具體衡量的標準,應當全部賠償,即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本條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作了完善,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以下幾點: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賠償范圍這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益造成人身損害一般都要賠償的項目。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等后果,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作了補充。本條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作了完善,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以下幾點:
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賠償范圍
這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益造成人身損害一般都要賠償的項目。無論是致傷、致殘還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賠償范圍內所列項目的費用支出,行為人均應賠償。本條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增加了“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這兩項賠償項目;為了與殘疾人保障法的表述一致,將“殘疾生活輔助具”修改為“輔助器具”。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但并未出現殘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則上行為人僅需賠償本條規定的一般賠償范圍內的賠償項目。
需強調的是,本條所列舉的一般賠償范圍內的賠償項目僅是幾種比較典型的費用支出,實踐中并不僅限于這些賠償項目,只要是因為治療和康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費用,都可以納入一般賠償的范圍,但前提是合理的費用才能予以賠償,否則既會增加行為人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也會助長受害人的不正當請求行為,有失公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必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醫療診斷、鑒定和調查結論,準確確定人身損害的一般賠償范圍。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要堅持賠償與損害相一致的原則,既要使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又不能使其獲得不當利益。基于這一原則,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一般都有具體衡量的標準,應當全部賠償,即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康復費等費用。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藥費、治療費等收費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具體數額。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具體數額一般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意見確定在將來必然發生的醫療費,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計算和賠償,所以本條所指的醫療費既包括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也包括將來確定要產生的醫療費。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損害導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而產生的費用支出。賠償護理費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損害,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這種情況應當有醫療單位或法醫的證明:證明需要陪護的,予以賠償;沒有必要的,則不予賠償。在審判實踐中,護理費一般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原則上參照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收入或雇用專門護工的,原則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 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原則上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賠償交通費應當根據實際支出確定,以正式交通費的票證收據為準、票證收據記載的時間、地點、人數要與實際救治的時間、地點、人數相一致。對不合理的支出,不應當賠償,但確定的標準不宜過于嚴格。例如,對沒有就近治療,但是選擇的醫院是合理、必要的,其交通費也應當賠償。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輔助治療支出的費用。適當的營養支持能改善受害人的營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床,縮短住院時間,促進盡快康復。因此,營養費的支出對于受害人的治療和康復有著不同程度的需要。營養費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既要有利于受害人身體的恢復,也要堅持必要性原則。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由此可見,司法解釋對“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伙食費”也納入了受害人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圍內,因為護理人員的護理費原則上參照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損失涵蓋不了伙食支出。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受害人受到傷害但并未殘疾或者死亡的,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就是受害人從受到損害到恢復正常能參加工作、勞動時止這段時間內的損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基本計算方法是:單位時間的實際收入乘以誤工時間。
二、造成殘疾的賠償范圍
輔助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殘疾而造成身體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后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殘疾生活輔助器具主要包括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助聽器、盲人閱讀器、助視器、矯形器等。
殘疾賠償金是受害人殘疾后特有的一個賠償項目。我國現在的司法實踐主要采用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即受害人因殘疾導致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本身就是一種損害,無論受害人殘疾后其實際收入是否減少,行為人都應對勞動能力的喪失進行賠償。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范圍
人身損害死亡賠償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權受侵害而死亡,侵權人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根據1993年頒布的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除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上述法律,均采取在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外,同時給付死亡賠償金的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項目的列舉,比法律明確列舉的賠償項目要更多一些。
侵權責任法在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借鑒國外做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應當賠償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這一方面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