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賠償、工傷保險賠償的比較

導讀:
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將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向第三人或雇主請求賠償。那么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賠償、工傷保險賠償的比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將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向第三人或雇主請求賠償。關于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賠償、工傷保險賠償的比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賠償、工傷保險賠償的比較
來源: (律師)汪群 關鍵字: 損害賠償
【前言】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人身損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件,如何界定三者的性質、按程序確定賠償數額是我們廣大律師必須面對的法律問題。隨著我國立法的不斷成熟、完善,三者的差別越來越明顯,筆者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三者的范疇、賠償原則、賠償程序、賠償項目、具體計算標準和相互競合的賠償進行了系統的歸納和比較,以供大家參考。
一、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
(一)總則部分
1、賠償當事人
(1)賠償權利人: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和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2)賠償義務人: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賠償責任分擔原則
(1)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減輕或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2)二人直接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二人間接結合侵權,應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共同危險侵權,不能確定實際侵權人的,應承擔連帶責任。但能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追加,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其放棄者應承擔的部分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為同等責任。法院應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3、賠償事由
(1)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損害,賠償權利人可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第三人侵權致害的,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將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向第三人或雇主請求賠償。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償。
(3)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定作人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活動中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為他人無償幫工人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可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幫工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沒有賠償能力的,可由被幫工人適當補償。
(6)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樹木傾倒、折斷或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具體的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
1、僅受傷
(1)醫療費:以實際發生為準,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確定。
(3)誤工費:根據其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6)必要的營養費: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此外,若存在精神損害也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受傷致殘的(除受傷的幾項外,還包括以下項)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力程度,按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但可按實際影響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按通用合理費用標準,特殊情況可參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意見。
(3)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的,計算至18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期限同上。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
(4)后續治療費、護理費、康復費等。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權利人已向法院起訴的除外。
3、致使死亡的(除以上幾項外,還包括以下項)
(1)喪葬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補償費:同殘疾賠償金。
(3)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
二、關于醫療事故賠償的有關規定
(一)總則的規定
1、醫療事故的范疇: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醫療鑒定的程序
(1)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醫療事故爭議要求處理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的,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當事人共同委托。
(2)進行鑒定的醫學會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提交材料,當事人雙方自收到通知后10日內提交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在當事人雙方提交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3)雙方當事人應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調查取證及提供有關材料,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4)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條件受理、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作出受理決定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醫學會并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5)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6)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法院起訴的,由法院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受理的,應終止處理。
(7)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自協商解決、收到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附具協議書、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
1、解決途徑:(1)協商解決;(2)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3)提起民事訴訟。
2、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
(1)醫療費:按醫療事故治療的醫療費用計算,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的后續治療費按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人身傷害無該規定);無固定收入的,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不同于人身傷害賠償)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日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不同于人身傷害賠償)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其戶籍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不同于人身傷害賠償)
(9)交通費:按患者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不同于人身傷害賠償)
此外,還包括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三、工傷保險賠償
(一)總則的規定
1、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單位應自發生或診斷之日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可延長(湖北省最長不超過3個月);用人單位未按前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在工傷認定之日10日內書面通知。
(二)程序
1、首先進行工傷認定:(1)認定為工傷;(2)視同為工傷;(3)不屬于工傷;(4)不視同工傷。
2、勞動能力鑒定:屬于上述(1)、(2)范籌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湖北省可進行四項鑒定四項確認)
(1)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2)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為最終結論。
4、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三)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職工接受工傷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在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3、護理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計算;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計算;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統30%計算。
4、職工因工致殘被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a、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b、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c、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d、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a、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b、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c、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d、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同上每降一級遞減2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為70%,六級為60%,并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應交的各項社會保險。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湖北省是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湖北省五級傷殘為34月,六級為28個月)。
6、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同上每降一級遞減2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湖北省七級為14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為10個月,十級為8個月)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湖北省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7、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可享受如下待遇: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內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a、配偶每月40%;b、其他親屬每月30%;c、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職工因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的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預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7條的規定處理。
9、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約定補償辦法;職工被派譴出境工作,依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應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四)湖北省的相關規定
1、湖北省的規定還包括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康復性治療費、工傷認定調查費、工傷預防費、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2、傷保險待遇的以下項目由用人單位支付:
(1)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2)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
(3)受傷職工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
(4)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
(5)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
(1)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業補助金全額支付;
(2)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按80%支付;
(3)依次類推,據法定退休年齡相差年數每減少一年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
(4)距法定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4、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撫恤金,計算時間為:
(1)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計算到70周歲,最低不少于5年,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
(2)其子女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下的,按規定標準的100%記發,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80%記發。要求定期領取的,用人單位可按前述標準計算后一次性撥付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四、相互競合的賠償
在人身損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件中,醫療事故廣義上來說也應屬于一種特殊的人身損害,目前國務院為此制定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專門確定了醫療事故的賠償程序、標準和計算方法,所以通常情況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不再適用人身損害的賠償程序和計算方法。另一方面,醫療事故與工傷事件在日常生活中不存在競合,所以筆者主要談談人身損害(交通事故)與工傷事件的競合賠償問題。
1、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賠償:受害者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同時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人身傷害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楊文偉訴寶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很好的實例。
2、由于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工傷:應按人身傷害進行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可根據參見工傷保險情況,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湖北省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4、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5、 工傷保險條例;
6、 工傷認定辦法;
7、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