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導讀: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那么青島市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關于青島市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青島市統計局公布的2015年度的有關統計數據現將2015年度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有關數據標準統計如下
一、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8294元(2015年統計)
二、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為24016(2015年)
三、青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17461元(2015年)
四、青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為10808元(2015年)
2015年青島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死亡、傷殘賠償金具體如下(不含60周歲以上)
傷殘等級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
殘疾賠償金(元)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
殘疾賠償金(元)
一級765880349220
二級689292314298
三級612704279376
四級536116244454
五級459528209532
六級382940174610
七級306352139688
八級229764104766
九級15317669844
十級7658834922
2014年度青島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8453元(4038元/月)。
二、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六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等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