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中的交通費賠償包括哪些

導讀: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損害一般。由于交通費的實際本身有限,即使轉院外地,乘坐飛機也不會出現巨額交通費,其相對于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數額而言所占損害賠償總金額的比例也較小,因此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的標準與數額上大多是比較寬松的,而作為賠償義務人的代理律師也基本上不會提出或者不會提出太多的異議。這就提醒當事人在治療過程中的交通費的票據要保管好,避免因為票據丟失而得不到賠償。那么交通事故訴訟中的交通費賠償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損害一般。由于交通費的實際本身有限,即使轉院外地,乘坐飛機也不會出現巨額交通費,其相對于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數額而言所占損害賠償總金額的比例也較小,因此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的標準與數額上大多是比較寬松的,而作為賠償義務人的代理律師也基本上不會提出或者不會提出太多的異議。這就提醒當事人在治療過程中的交通費的票據要保管好,避免因為票據丟失而得不到賠償。關于交通事故訴訟中的交通費賠償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訴訟中的交通費賠償包括哪些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損害一般。都會發生交通費支付問題。交通費損失是實際財產損失。交通費支出的范圍:
1、受傷后送到醫院時的交通費用;
2、是在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治療時支出的交通費;
3、參加救護的人員的交通費;
4、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解釋》第22條的規定以實際發生為賠償原則,即受害人一方發生多少賠償義務人就支付多少,這本是理所當然無爭議的原則,爭議往往在于受害人的陪護人和護理人有多少比較合適,是否是無論有多少人去陪護都要計算交通費?在以上各項開支中,受害人身上直接發生的交通費一般沒有問題,護理人的人數因為法律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因此也比較容易認定,不容易認定的是參加救護的人員的確定。實踐中常常是一人生病,家屬朋友出于關心和照顧目的會陪同,如何區分陪護的人和探望患者的人,有時很難確認。實踐中法官一般會根據受害人傷情和陪護人的能力確定。當事人想證明參加救護人員和陪護人員的合理性,就需要證明傷情的嚴重性以及陪護人員能發揮的照顧作用,然后由法官加以衡量。
由于交通費的實際本身有限,即使轉院外地,乘坐飛機也不會出現巨額交通費,其相對于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數額而言所占損害賠償總金額的比例也較小,因此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的標準與數額上大多是比較寬松的,而作為賠償義務人的代理律師也基本上不會提出或者不會提出太多的異議。《解釋》對此也有一項限制規定,即以正式票證收據為準,票證的收據記載的時間、地點、人數要與實際救治的時間、地點、人數相致。《解釋》規則看似規定得比較具體,但在實際中仍會有很多問題,例如乘坐出租車,除北京等少數幾個城市的出租車車費發票可以記載時間與車程外,大多城市的出租車發票無法證明時間與地點,也無法證明乘坐的人數。其次,如果陪護人員每天都打的,護理時間一長,也可能會是一筆不小的費用。諸如此類的細節,各地各個個案將會形成較大差距,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清晰證據的加以明確交通費開支。
二、交通事故訴訟中的交通費證據如何收集
收集交通費的證據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需要取得有效票據,如運輸部門的發票或正規收據。實踐中有當事人為省錢去乘坐不合法的交通工具,無法取得有效票據,僅僅有一些收條之類,很有可能被法院。這就提醒當事人在治療過程中的交通費的票據要保管好,避免因為票據丟失而得不到賠償。
(二)交通費的開支要遵循合理原則,即每一筆開支的具體用途都要說明其合理性。包括什么時候發生的,誰使用的、為什么使用等等。有些當事人嫌麻煩,一次向法院提交了大堆票據,但無法說明其具體用途,往往會被法院駁回。當事人應當養成良好的保存證據的習慣,在每次發生交通費票據后,都要注明時間和用途,這樣舉證時法官能一目了然。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收集很多票據作為交通費的主張,如果用途不清,對方會追問該票據的來源與用途,主張者說不清就會給訴訟帶來被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