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能否繼續主張工傷賠償

導讀:
事故發生后,吳某被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交通事故在性質上屬于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之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勞動者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又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能否繼續主張工傷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吳某被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交通事故在性質上屬于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之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勞動者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又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關于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能否繼續主張工傷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能否繼續主張工傷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惫?,勞動者遭受工傷與第三者傷害競合(含交通傷害)時,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和第三者侵權賠償責任雙重賠償。即工傷保險和交通責任賠償可以兼得。
案情回顧:
吳某為開封市某物業有限公司錄用的保安,2012年8月,吳某在上班途中與單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受傷。后雙方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和單某對吳某的損失進行賠償。事故發生后,吳某被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由于物業有限公司未給吳某辦理工傷保險,吳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物業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物業有限公司不服,認為仲裁裁決未扣除吳某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已獲賠的醫療費等費用,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勞動者在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分析解答:
該案是因一個事實引起了兩個法律關系。交通事故在性質上屬于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之債。而工傷屬于勞動損害,是勞動法律關系。
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責任法》。而工傷保險賠償則主要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這兩類法規均未對此類情況法律適用、賠償范圍和標準作出限制性規定,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第三人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