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能否得到工傷與交通賠償

導讀:
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不能再獲得工傷待遇. 根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例如職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能否得到工傷與交通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不能再獲得工傷待遇. 根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例如職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能否得到工傷與交通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人乘座單位車出差公干,途中途交通事故。乘車人與司機當場死亡。事后經交警認定,該單位司機負全責,乘車人無責任。交警隊在調解中,由單位對司機和乘車人作出相同交通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交通住宿費等。司機是該單位正式工,乘車人是臨時工且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經勞動仲裁裁定按98年出臺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享受待遇。但該單位事后以乘車人是乘座該單位車且出事是由該單位司機引起(司機超速使車與路旁邊護欄相撞)因而只能按工傷賠償不能按交通賠償。
請問單位這樣做法是否合法?
負全責與無責任,卻獲同樣的賠償違反責任分擔原則。乘車人親屬應怎樣才能討回公道?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能否在獲得工傷賠償? 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不能再獲得工傷待遇.
根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請求侵權民事賠償。若勞動者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根據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就有權請求工傷保險賠償。而上述司法解釋和保險條例并沒有就此情況明確排斥性規定或選擇性規定。
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實體法律不同,其請求權不存在競合。工傷保險賠償所依據的實體法是《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而人身損害賠償所依據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兩者分屬不同部門法的請求權救濟方式,這不同于同一部門法上產生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請求權救濟方式,應當依照各自實體法的規定處理。勞動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請求相應的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實踐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出現的新情況,于2004年9月30日在《人們法院報》上刊登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明確規定了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雙份賠償責任的規定。[page]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新聞發布會上,黃松有副院長在答記者問中也講到“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見,其也是比較贊成雙重賠償的觀點。
正常情況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會比工傷賠償的標準要高。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應當首先進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賠償之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履行職務過程中,依法可以認定為工傷的,那么,受害者可以再向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確定為工傷之后,再向單位進行工傷待遇索賠。單位為員工買有保險的,由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險基金賠償;單位沒有為員工買保險的,由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可以獲得的保險待遇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