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時的處理

導讀:
在適用法律時,是支持受害人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還是支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亦或是支持受害人進行雙重賠償,各地處理不一。首先,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時,應明確的就是兩者不可兼得,因為遭受侵權損失的只有一個,不能獲得兩個賠償,且《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了使勞動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為了使受害人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綜上所述,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發生競合時,在司法裁判中應遵循“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建議優先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再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來進行二次調整。那么淺析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時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適用法律時,是支持受害人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還是支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亦或是支持受害人進行雙重賠償,各地處理不一。首先,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時,應明確的就是兩者不可兼得,因為遭受侵權損失的只有一個,不能獲得兩個賠償,且《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了使勞動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為了使受害人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綜上所述,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發生競合時,在司法裁判中應遵循“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建議優先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再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來進行二次調整。關于淺析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時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案件中,存在著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的情形,由于工傷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在賠償項目上不完全具有同質性,且工傷保險賠償中的護理費、傷殘補助金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一,導致賠償金額不相同,受害人如何選擇救濟途徑,直接決定了其所獲賠償的多少。在適用法律時,是支持受害人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還是支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亦或是支持受害人進行雙重賠償,各地處理不一。
實踐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時主要有兩種處理模式:
一是兼得模式。由于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且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在兩者發生競合時,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傷保險待遇,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故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仍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二是選擇補充模式。即因交通事故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侵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在獲得其中一種賠償后,還可以就其與另一種賠償之間的差額另行主張,即受害人可以同時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失。
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發生競合時應適用補充模式,并且受害人可優先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使受害人能盡快得到社會保障機制提供的救濟,再以交通事故人身賠償為補充,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失。
首先,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時,應明確的就是兩者不可兼得,因為遭受侵權損失的只有一個,不能獲得兩個賠償,且《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了使勞動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為了使受害人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其次,是適用何種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該類情形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同時,工傷賠償也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也未剝奪受害人在工傷保險賠償之外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
再次,是哪個賠償在先的問題。工傷保險是解決工傷事故的最好方法,但因工傷保險對加害行為的懲戒和預防作用十分薄弱,存在不能充分填補受害勞動者損害的可能,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以矯正正義和道德責任為基礎,旨在對受害人全部損失進行彌補。故筆者認為首先按照工傷保險責任糾紛處理,能及時解決糾紛,待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先行給付工傷保險賠償后,可在給付金額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代位求償。
綜上所述,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發生競合時,在司法裁判中應遵循“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建議優先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再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來進行二次調整。這既能保護職工的權益,完全填補損失,又能節約工傷統籌保障基金有限的社會資源,還能夠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與預防功能,是較為可行的賠償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