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償可以嗎?

導讀:
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鑒此,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兩者發生競合時,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實行擇一賠償原則或者是差額互補原則時,工傷職工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這將有利于使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一、江蘇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償可以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人服從指示的義務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但很多時候規定了其中的醫療費是不得重復賠償的。
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從交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
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
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兩者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鑒此,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兩者發生競合時,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實行擇一賠償原則或者是差額互補原則時,工傷職工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這將有利于使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二、哪些項目可以獲得雙賠償?
賠償項目分為三種:重復賠償項目,兼得項目,專屬項目。
重復賠償項目是指一些物質損失的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
兼得項目是指殘疾和死亡賠償金。
專屬項目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是指工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傷津貼和就業補助金。
三、工傷認定是怎么樣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購房合同糾紛、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