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的法律規定及特點

導讀:
據此催天下小編認為,對此類合同應作以下處理:1、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讓與擔保合同關于擔保的約定應當認定歸于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原則就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均由法律作出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或者變更。審判實踐中,讓與擔保很容易與法律規定禁止的流質抵押相混淆。那么讓與擔保的法律規定及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此催天下小編認為,對此類合同應作以下處理:1、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讓與擔保合同關于擔保的約定應當認定歸于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原則就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均由法律作出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或者變更。審判實踐中,讓與擔保很容易與法律規定禁止的流質抵押相混淆。關于讓與擔保的法律規定及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讓與擔保這一概念,在我國法律中并無明文規定,但在實踐操作中也較為普遍,因而在認定時會存在一定的問題和爭議,因此只有對這個領域有所了解,我們才能做到。
讓與擔保的法律規定
讓與擔保是商業實踐中孕育產生的習慣法制度,屬于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的物上擔保。但,隨著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和實施,擔保被定性為物權,而《民法典》并沒有將讓與擔保規定為物權。據此催天下小編認為,對此類合同應作以下處理:
1、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讓與擔保合同關于擔保的約定應當認定歸于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本條就是關于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物權法定原則就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均由法律作出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或者變更。
這就從根本上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不得協商創設新的物權,只能在法律設定的物權范圍內協商設立物權。
而讓與擔保這種擔保方式并沒有被《民法典》所規定,系當事人之間自己協商確定的,因而該種擔保方式不具有、也不產生物權效力,與物權法定原則相違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應當歸于無效。
2、讓與擔保雖然不具有物權性質,但讓與擔保合同仍屬于債權性質的合同
由于讓與擔保違反了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合同中關于讓與擔保的約定歸于無效,但并不能影響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效力。
如果合同約定對擔保物作出如何處理以償還債務的方式,還是應當認定為有效約定,然后按約定處理擔保物以償還債務人的債務,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讓與擔保的特點
與擔保是非典型擔保。所謂非典型擔保,就是與《民法典》規定的典型的擔保形式相比,有所不同,不是典型的擔保形式,它具有自己的特點,因而屬于非典型擔保形式。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往往容易與《民法典》規定的抵押、留置、質權相混淆,現結合抵押、留置、質權的有關法律規定,談談讓與擔保的特點。
1、讓與擔保合同成立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提供的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必須轉移到債權人名下而抵押、留置、質權合同設立后,其標的物的所有權并不發生轉移,所有權仍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名下,仍為原所有人所有。關鍵的區分點在于擔保的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
審判實踐中,讓與擔保很容易與法律規定禁止的流質抵押相混淆。如當事人約定:將擔保的標的物過戶在債權人名下,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標的物歸債權人所有,債權人有權拍賣或者變賣該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人的債務。
其實,流質抵押與讓與擔保有明顯的不同,它是指債權人在與抵押人訂立抵押合同時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兩者關鍵的區分點仍在于該抵押物是否發生了所有權轉移。
讓與擔保在合同成立以后,債務人就應當將擔保物的所有權轉移在債權人名下,發生了所有權的實際轉移;而流質抵押只是合同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并沒有實際發生所有權轉移。
2、雖然讓與擔保的標的物過戶在債權人的名下,但在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無權將該標的物進行處分
而抵押成立后,抵押人卻可以在債務履行之前對抵押的標的物有部分的處分權,如可以將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再次抵押,還可以將標的物(如房屋)進行出租等。
3、動產、不動產及其它財產權利均可成為讓與擔保的標的物
而抵押的標的物僅限于動產和不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僅限于動產和權利;留置的標的物僅限于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動產。因此,能夠擔當讓與擔保的標的物的范圍比設立抵押、留置、質權的標的物要廣泛得多。
4、讓與擔保的債權人要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將標的物返還給債務人,并且與債務人辦理過戶手續,將所有權轉移至債務人名下,還原到讓與擔保前標的物原來的狀態
而抵押物本來在抵押設立時就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債權人基于抵押享有的抵押權消滅,抵押物上的權利負擔也隨之消失,不存在返還標的物的問題;在質權和留置權中,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只是依法律規定合法的占有標的物,也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問題,只是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將標的物的合法占有權返還給債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