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連帶擔保責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那么連帶擔保責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擔保責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關于連帶擔保責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擔保責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稉7ā返?6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
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連帶擔保責任對于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重要的作用,所以有關的規定,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支持有著法律上的維護,所以即使有關的當事人對于自己的責任進行逃避,只要自己合法就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