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

導讀:
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其中,債權人的過錯是認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那么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其中,債權人的過錯是認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關于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
《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
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見,擔保人的責任不僅限于擔保有效之時,而且擴展到擔保無效之時。通常,在實踐中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稱之為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從其性質上看,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屬于廣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
擔保人所負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征主要有:
(1)責任發生于擔保無效之時;
(2)責任的有無、大小與擔保人是否存在締約中的過錯相聯系,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大,責任也大,過錯小,責任也小。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將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分成以下幾種:
一、擔保合同無效,而主合同有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多種,該種情況屬于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無效,即擔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歸于無效,與主合同的效力狀態無關。依據這條的規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作為擔保合同締約相對人的債權人沒有過錯,司法解釋支持債權人可以獲得與擔保有效時相當的賠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但是,擔保人承擔該連帶責任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2)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3)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擔保人或擔保人與債務人的過錯所致;
(4)債權人有實際損失并且損失與擔保合同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種情況,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擔保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2)債權人、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
其中,債權人的過錯是認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清償債權的剩余部分,與債務人是否還有清償能力有關。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否受執行為標準,方便執行的財產已經受執行的,債務剩余部分即為不能清償的部分。
二、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因此,擔保合同因與主合同有從屬關系而無效。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民事責任。
(1)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擔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締約者,所以主合同的無效并不能夠也不需要追究擔保人的過錯。
(2)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的情況。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有過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或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三、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當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無效原因,各自無效的情況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規定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律師認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布無效的情況下,通常作為締約者的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方法,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也應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某一份額,也就是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限額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規定。
第二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布無效的情況下,不排除擔保人仍然可能沒有過錯。沒有過錯的,擔保人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擔保法》第30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也不排除存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比如,無權處分人將無權處分的標的物賣給債權人,擔保人作為無權處分人的子公司為無權處分人提供擔保。債權人無過錯的,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第41條規定,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對債權人經濟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僅當擔保人與債務人串通欺騙債權人時)。
四、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的追償權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分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擔保人向債務人的追償,因為債務人是最終義務人,所以追償是無條件的。追償的范圍則以擔保人已經承擔的責任范圍為限。擔保人向反擔保人追償的前提條件是:反擔保人有過錯且擔保人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也無效,所以,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反擔保人的責任也只能是締約過失責任,反擔保人也只在有過錯時才有責任。至于反擔保人的過錯情形,應當與擔保人的過錯情形相同,即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反擔保或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擔保合同成立或為擔保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