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擔保債權要進行申報嗎,債務人死亡后的擔保責任如何規定的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債務人死亡后的擔保責任如何規定的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那么財產擔保債權要進行申報嗎,債務人死亡后的擔保責任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債務人死亡后的擔保責任如何規定的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關于財產擔保債權要進行申報嗎,債務人死亡后的擔保責任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擔保債權要進行申報嗎,債務人死亡后的擔保責任如何規定的
財產擔保債權要進行申報嗎
財產擔保債權要進行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務人死亡后的擔保責任如何規定的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這一規定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協議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保證人是被保證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債務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又同主合同的債權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是保證合同的債務人
2、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
3、保證的責任范圍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證人債務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