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如何進行申報!

導讀: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如何進行申報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可見,對于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必須申報,未作申報,債權人會議的審查確認也就無從談起,債權人就不能行使別除權。那么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如何進行申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如何進行申報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可見,對于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必須申報,未作申報,債權人會議的審查確認也就無從談起,債權人就不能行使別除權。關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如何進行申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我們進行貸款的時候,對于有財產擔保的借貸關系比較常見。一般在處理有財產的擔保債權的發生時,需要對實際的財產與債權情況進行申報,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問題。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如何進行申報!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如何進行申報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從法律規定看,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應當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法律對債權應當申報的規定并沒有排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不申報同樣視為放棄。
其二、《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可見,對于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必須申報,未作申報,債權人會議的審查確認也就無從談起,債權人就不能行使別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