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嗎

導讀:
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嗎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那么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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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嗎
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