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需要申報嗎

導讀:
公司會因為資金鏈斷裂等各種原因陷入困境,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并原則上基于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申報債權,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那么,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需要申報嗎?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需要申報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從法律規定看,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應當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法律對債權應當申報的規定并沒有排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不申報同樣視為放棄。
(二)《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梢?,對于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必須申報。
再次,《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是建立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已在法定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了申報的基礎上的?!镀髽I破產法》第十三條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該規定是以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已申報了債權為前提的,否則其成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也就無從談起?!镀髽I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那么其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同時,也放棄了債權,是不能作為一般破產債權處理的。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那么其未能優先受償的剩余債權自然視為放棄,也是不能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的。
法律對擔保債權是如何規定的
擔保債權是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具體規定如下: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四)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擔保人破產是否可以申報債權應具體分為三種情況處理:
(1)保證人破產時,保證債權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保證債權一旦經過訴訟程序為生效的判決所確認,或然債權便成為確定債權,此時其與一般債權便不存在任何區別,應當按照一般程序進行破產債權申報,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2)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正在人民法院審理之中的。在借款保證關系中,當主債務人破產時,有關以主債務人為被告的債務糾紛應當中止審理。這在實踐中并無疑義。但當保證人破產時,應否中止審理則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建議債權人撤回對保證人的訴訟,然后對主債務糾紛繼續審理,如果債權人不撤回對保證人訴訟的,應當中止審理。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在主債務人破產情形,因為主債務人是第一位的債務人,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多少受債權人破產受償情況的影響,因此案件需要中止審理。但當保證人破產時,因保證人系從債務人,其進入破產程序既不會影響到主債務糾紛的審理,也不會影響到保證責任數額的確定,因此沒有任何中止審理的必要。
(3)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形成訴訟的。此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主債務已經到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該債權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若有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的,則應按照《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債權確認程序對債權進行確認。保證債權一經確認,便成為確定的債權,可以參加破產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