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否應進行申報

導讀:
可見,對于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三)《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是建立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已在法定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了申報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無論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還是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債權的一種,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對破產人的債權,那么,其對破產人的擔保物權當然也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那么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否應進行申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見,對于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三)《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是建立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已在法定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了申報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無論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還是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債權的一種,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對破產人的債權,那么,其對破產人的擔保物權當然也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關于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否應進行申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否應進行申報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進行申報,要求有財產擔保債權申報的法律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從法律規定看,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應當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法律對債權應當申報的規定并沒有排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不申報同樣視為放棄。
(二)《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可見,對于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必須申報,未作申報,債權人會議的審查確認也就無從談起,債權人就不能行使別除權。
(三)《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是建立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已在法定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了申報的基礎上的。《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也就是說,無論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還是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該規定是以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已申報了債權為前提的,否則其成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也就無從談起。《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相關知識:要求有財產擔保債權申報的原因
(一)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受擔保的債權,行使擔保物權的目的也就是為了實現債權,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債權的一種,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對破產人的債權,那么,其對破產人的擔保物權當然也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如果仍然保護債權人對破產人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則與“視為自動放棄債權”相矛盾。
(二)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不依破產程序而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法同時規定:“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