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以及對申報債權的核查確認

導讀:
主債權是相對于利息和其他附隨債權而言。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以及對申報債權的核查確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權是相對于利息和其他附隨債權而言。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以及對申報債權的核查確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時身邊的朋友急需用錢,想向銀行申請貸款,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債權人可以請你幫忙做他的擔保人。我們知道為他人提供擔保會影響個人信用和個人資產負債率,保證有保證的范圍,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范圍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
1、一般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不會超過債務人的債務的范圍。
但在債權人與擔保人對擔保的范圍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在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可以超過主債務的范圍。
二、擔保范圍有哪些?
1、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
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指債權人在占有擔保財產期間因履行善良保管義務而支付的各種費用。
2、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指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財產、人身損失而給付的賠償額。
3、主債權
主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原本債權,例如金錢債權、交付貨物的債權或者提供勞務的債權。主債權是相對于利息和其他附隨債權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而產生的附隨債權。
4、利息
利息指實現擔保物權時主債權所應產生的一切收益。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約定,但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
5、違約金
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在擔保行為中,只有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履行債務時,違約金才可納入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6、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指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過程中所花費的各種實際費用,如對擔保財產的評估費用、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變賣或者拍賣的費用等。
三、申報債權的核查確認
1、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管理人依法編制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表。
債權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