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

導讀:
如果保證人未征得債務人同意,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則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于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作出大于債務人應當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費用,使得債務人的債務范圍擴大的,對擴大的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那么民法典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保證人未征得債務人同意,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則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于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作出大于債務人應當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費用,使得債務人的債務范圍擴大的,對擴大的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關于民法典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擔保范圍是否超出申報債權
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范圍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應當在擔保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所以不能超出擔保范圍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條件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追償權只有在保證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后才會產生。保證責任的承擔無論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均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未征得債務人同意,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則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行使追償權。在限額保證中,保證人由于只擔保了部分債權,行使追償權會影響債權人其他部分債權的實現,因此,債權人往往要求在擔保合同上限制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
(2)因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而使主債務消滅,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使主債務人得以免除對債權人的債務負擔。保證人因實際履行、代位清償、抵銷以及財產被強制執行等使主債務歸于消滅的,即可構成追償權。如果保證人雖然履行了保證債務,但并未使債務人免除債務,則保證人不能享有追償權。因此,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未及時通知致使債務人延期履行自己的債務的,則保證人不能享有追償權,而只能依據公平原則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須沒有過錯。一般情況下,保證責任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追償權才能成立。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義務及時通知債務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債務人無過失地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喪失追償權,但可以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應予返還。如果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于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作出大于債務人應當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費用,使得債務人的債務范圍擴大的,對擴大的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同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應及時通知保證人,如果債務人違反通知義務,致使保證人無過失地向債權人重復履行的,保證人可以行使追償權,債務人不能免除補償的義務,但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部分。
(4)保證人須對保證責任的承擔沒有向主債務人贈與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