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可以對不確定的債權作擔保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定金。合同順利履行時,可以當作部分價款。那么民法典是否可以對不確定的債權作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定金。合同順利履行時,可以當作部分價款。關于民法典是否可以對不確定的債權作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是否可以對不確定的債權作擔保
對于不確定的債權,一般不能設立擔保,要有明確的債權,有能設立擔保。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債權擔保的方式
1、保證
保證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時,可以把第三人約定為保證人,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后為債務人進行債務的承擔。債權人向債務人討要債務時,債務人無力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義務。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通過把抵押物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到期而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的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是折價變現。抵押物處理之后獲得財產用于償還債權,還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債務人返還。
3、質押
質押與抵押的行為有共同的地方,質押大多是動產,例如古董、手機。質押之后質押物是交由債權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適用,而抵押則是仍交由債務人使用。不僅僅只能質押動產,就連股份和支票等權利也可以質押。
4、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債權人處,在一定的期限內,債務人可以拿現金或者是財產進行置換留置物,沒有置換的,留置物可交由債權人保管。例如洗車點在洗車后留置汽車,手機修理店留置手機等。
5、定金
定金也是作為擔保債權的一種形式,通常是發生在合同中。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定金。合同順利履行時,可以當作部分價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時,需要雙倍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