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是怎樣確定的

導讀:
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那么民法典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是怎樣確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關于民法典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是怎樣確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是怎樣確定的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通常,前者稱為約定保證期間,后者稱為法定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之類內容,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