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保證期間已過是反擔保人的責任了嗎

導讀:
擔保人保證期間已過是反擔保人的責任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反擔保人是為保證人擔保提供擔保的人,如果保證期限過了,保證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反擔保人也不需要承擔責任,所以債務由債務人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那么擔保人保證期間已過是反擔保人的責任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保證期間已過是反擔保人的責任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反擔保人是為保證人擔保提供擔保的人,如果保證期限過了,保證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反擔保人也不需要承擔責任,所以債務由債務人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關于擔保人保證期間已過是反擔保人的責任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保證期間已過是反擔保人的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反擔保人是為保證人擔保提供擔保的人,如果保證期限過了,保證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反擔保人也不需要承擔責任,所以債務由債務人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反擔保的意義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于本擔保關系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并無緊密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后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時,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現實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無例外地要求有反擔保,其他擔保人為減免風險而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情況也日漸增多。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復雜情況下擔保關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于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這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與適當的本擔保相聯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