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權到期后的擔保是否生效

導讀:
如果保證擔保的,超過約定保證期限后保證無效,沒有約定的,主債權履行期限滿后6個月不主張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法典債權到期后的擔保是否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保證擔保的,超過約定保證期限后保證無效,沒有約定的,主債權履行期限滿后6個月不主張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民法典債權到期后的擔保是否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債權到期后的擔保是否生效
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擔保還有效,如果是擔保物權擔保的,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后,擔保物權就消滅。如果保證擔保的,超過約定保證期限后保證無效,沒有約定的,主債權履行期限滿后6個月不主張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方法
第一,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申請,并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有關線索。人民法院須對提供的材料或線索加以審查,認為明顯不符合執行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即可以向有關第三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該第三人協助將被執行人對該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轉移給申請執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及時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告知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所欠相應數額債務不須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對第三人主張該部分債權;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之后,提出違約責任等異議,則人民法院不須予以審查,即應裁定中止對該項債權的執行;
第五,如果該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則應當制作民事裁定書,對該項債權予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完畢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被執行人,并通知被執行人不必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已強制執行數額的債務,并不應對第三人就該項被強制執行的債權再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