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

導讀: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通常,在實踐中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稱之為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從其性質上看,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屬于廣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那么抵押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通常,在實踐中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稱之為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從其性質上看,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屬于廣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關于抵押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梢姡瑩H说呢熑尾粌H限于擔保有效之時,而且擴展到擔保無效之時。通常,在實踐中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稱之為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從其性質上看,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屬于廣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
擔保人所負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征主要有:
(1)責任發生于擔保無效之時;
(2)責任的有無、大小與擔保人是否存在締約中的過錯相聯系,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大,責任也大,過錯小,責任也小。
依據法律規定,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一般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