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抵押擔保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導讀:
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物權法對抵押權行使的期間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自己約定。那么關于抵押擔保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物權法對抵押權行使的期間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自己約定。關于關于抵押擔保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是為了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而制定的,抵押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借款方式,即使過程比較繁瑣,但不可否認的是,當生活中出現(xiàn)資金周轉問題時,人們首選的就是這個方式。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關于抵押擔保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一、擔保抵押的規(guī)定
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chǎn)一并抵押。
2?、《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chǎn)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chǎn);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
二、擔保法對抵押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章第三節(jié)抵押的效力中有規(guī)定擔保法對抵押權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間是否有效
約定抵押期間與約定擔保期間不一樣,約定抵押期間是指抵押合同中約定了這份抵押合同到了某年某月后就無效了,這樣的約定與擔保期間可能恰好產(chǎn)生沖突,舉個例子,2015年3月,甲向乙借了100萬元,說好了2015年4月30日還,王某提供了抵押擔保,按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4月30日甲沒有還錢,則擔保期間為4月30日起,到10月30日結束,但是王某和乙簽訂的抵押擔保協(xié)議中,約定抵押擔保到6月30日結束,這就是抵押期限,這種情況會導致甲不能還錢的時候,6月30日以后乙的利益沒辦法保護。
由上可見,約定抵押期限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了抵押權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物權法對抵押權行使的期間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自己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