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押登記不動產擔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導讀: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對于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生效要件規定為“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就屬于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情形,二者并不發生法律沖突。那么未抵押登記不動產擔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對于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生效要件規定為“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就屬于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情形,二者并不發生法律沖突。關于未抵押登記不動產擔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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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未抵押登記不動產擔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目前有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一部分觀點認為擔保合同有效,一部分觀點認為擔保合同無效。兩個觀點都有合理的法律支撐,讓人十分困惑。對于這個問題,律師365的小編解讀如下。
擔保合同無效:
此種觀點認為擔保法規定的內容與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并不沖突,因此不能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合同是無效的,依據締約過失原則處理。
1、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確認,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的合同在辦理登記后才生效,未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更談不上有效無效的問題。
2、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自合同成立時生效”與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內容一致,無需再進行解釋。關鍵是對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否發生沖突,發生沖突的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沒有沖突的,則仍適用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實質上,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二款和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仍舊是沒有沖突的。物權法在表述合同生效前附加了一個除外條件,即“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基于該內容置于“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前面,屬于重點提示。也就是說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對于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生效要件規定為“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就屬于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情形,二者并不發生法律沖突。
3、物權法第十五條后半段“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是對生效合同與物權設立沖突的解釋,其前提是針對生效的合同而言。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范疇,其成立、生效等問題均依債權法的規定處理,而登記只可能影響當事人物權變動的效果或者影響其權利對于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對于有效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依據債權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但對于未生效的合同,則不能適用本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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