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chǎn)證擔保注銷登記的辦事流程是怎么樣的?

導讀:
被擔保的主合同終止,抵押合同也終止。他們認為,既然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登記由行政機關辦理,那么行政機關實施的登記行為當然是行政行為。三是主張登記行為是一種司法行為,此為當今德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依此觀點,物權的合意與登記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合意為物權契約,登記為契約外的法律事實,因而,兩者無須同時為之。登記以登記申請人與受理登記的登記機關的登記承諾相一致為要件,至于物權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物權變動的合意,則在所不問。那么不動產(chǎn)證擔保注銷登記的辦事流程是怎么樣的?。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擔保的主合同終止,抵押合同也終止。他們認為,既然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登記由行政機關辦理,那么行政機關實施的登記行為當然是行政行為。三是主張登記行為是一種司法行為,此為當今德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依此觀點,物權的合意與登記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合意為物權契約,登記為契約外的法律事實,因而,兩者無須同時為之。登記以登記申請人與受理登記的登記機關的登記承諾相一致為要件,至于物權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物權變動的合意,則在所不問。關于不動產(chǎn)證擔保注銷登記的辦事流程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不動產(chǎn)證擔保注銷登記的辦事流程是怎么樣的?
(一)、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登簿
(二)、提交資料
1、不動產(chǎn)登記申請書;
2、抵押雙方為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抵押雙方個人的,提供結婚證、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3、委托他人辦理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不動產(chǎn)權證書、不動產(chǎn)他項權利證明(原件);
5、抵押權消滅的證明資料(如還款證明、還款憑證、放棄抵押權的證明等,原件);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三)、收費標準
不收費。
(四)、工作時限
法定時限:自登記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內;
承諾時限:自登記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xiàn);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fā)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不動產(chǎn)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償還而設立的,其從屬性是明顯的。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發(fā)生和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抵押的從屬性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成立上的從屬性,消滅上的從屬性和處分上的從屬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應的債權為前提,不能擺脫主合同而單獨設立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被擔保的主合同終止,抵押合同也終止。不能將抵押權與主合同分離而使其單獨存在或單獨轉讓。既不能離開主合同而單獨轉讓抵押權,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權而轉讓主合同。
二、不動產(chǎn)擔保登記的性質
一是主張登記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如德國早期學說就認為,登記是國家行為,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管理者行為在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也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基于登記機關的性質,來認定登記行為的性質。他們認為,既然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登記由行政機關辦理,那么行政機關實施的登記行為當然是行政行為。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教授就認為:“土地登記系國家權力之作用,為公法上之行為。由此可推知兩點:
(1)民法第758條所謂之登記,系物權行為之生效要件,而非其成立要件,因為具有公法性質之登記不能作為私法上法律行為之構成部分。
(2)物權行為不成立、被撤銷或無效時,登記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惟得依法請求涂銷之。”我國學者梁慧星教授也持此觀點。
二是主張登記行為屬民事行為。
三是主張登記行為是一種司法行為,此為當今德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依此觀點,物權的合意與登記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合意為物權契約,登記為契約外的法律事實,因而,兩者無須同時為之。登記以登記申請人與受理登記的登記機關的登記承諾相一致為要件,至于物權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物權變動的合意,則在所不問。登記時物權當事人無合意者,登記后仍可重新合意。因此,登記行為純屬司法機關實施的司法行為。在這一觀點中,又分為兩派:一派認為,登記機關實施的登記行為,具有決定當事人實體民事權利的作用,因而它是一種司法管理行為;另一派則主張,登記行為是一種程序司法行為或司法程序行為,因為登記機關所作的準許登記或不準許登記的司法決定只是程序性的,它并不能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過,這兩派都認為,登記行為系司法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